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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CRA 是否適用於我的產品?

若您的產品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且不屬於任何排除項目,CRA 即適用:

  • 它是具數位元素之產品:軟體或硬體,包括單獨上市的元件,加上其運作所需的遠端資料處理
  • 它在歐盟市場上供應:在商業活動過程中提供,不論有償或免費
  • 其預定用途或可合理預見之使用,包含與裝置或網路之間的直接或間接連線

來源:CRA 第 2(1) 條;CRA 第 3(1) 條;CRA 第 3(22) 條

哪些產品被排除在外?

CRA 本身僅排除以下產品:

  • 適用歐盟醫療器材、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或機動車輛型式認證規定的產品
  • 依歐盟法規 (EU) 2018/1139 取得認證的民用航空產品
  • 適用指令 2014/90/EU 的船舶設備
  • 用於替換相同元件,且依相同規格製造的備用零件
  • 僅為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而開發或修改,或專門設計用於處理機密資訊的產品

其他產業法規本身並不會限制或排除產品的適用。這需要執委會制定授權法案,而且僅限於該法規的規定提供至少同等保護的情況。

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即對適用歐盟二輪與三輪車輛及四輪車規定的產品作出此項排除,但設計為可踩踏的 L1e 類車輛除外。

來源:CRA 第 2(2) 至 2(7) 條;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第 1 條

我們的產品是免費的,仍然適用嗎?

免費並不會讓產品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CRA 涵蓋在商業活動過程中的供應,不論有償或免費。

法規本身並未定義「商業活動」,但前言提供了判斷指標,例如:就技術支援收取高於成本的費用、透過產品從其他服務營利,或為了安全性、相容性或互通性以外的理由要求提供個人資料。

來源:CRA 第 3(13) 條;CRA 第 3(22) 條;CRA 前言第 15 點

備用零件是否適用?

備用零件只有在用於替換相同的元件,且依相同規格製造時,才不適用 CRA。

這包括供 CRA 適用前已於市場上供應之產品使用的零件,以及已經過 CRA 符合性評鑑的零件。

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指引,僅將此規定適用於專為維修已在市場上的產品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供應的零件。

來源:CRA 第 2(6) 條;CRA 前言第 29 點;歐盟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我的產品屬於一般級別、重要級別還是關鍵級別?

一般級別,除非產品的核心功能符合列名類別:附件 III 的重要產品(19 類重要級別 I 或 4 類重要級別 II),或附件 IV 的 3 類關鍵級別產品。

僅是內嵌某項列名功能(例如防火牆)並不足夠。

歐盟執行規則 (EU) 2025/2392 說明各類別,而您的級別決定您的符合性評鑑途徑。

來源:CRA 附件 III;CRA 附件 IV;CRA 第 32 條;歐盟執行規則 (EU) 2025/2392

開源軟體是否適用?

只有在商業活動過程中提供時才適用。前言指出,判斷標準在於製造商是否藉此營利,而非軟體如何開發或取得資金。

開源軟體管理者是指製造商以外、持續支援擬用於商業活動之開源軟體的法人,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依第 24 條負擔較輕的義務。

行政罰鍰不適用於開源軟體管理者。

來源:CRA 第 3(14) 條;CRA 第 3(22) 條;CRA 第 24 條;CRA 第 64(10)(b) 條;CRA 前言第 18 點;CRA 前言第 19 點

SaaS 與雲端服務是否適用?

獨立的線上服務本身並非具數位元素之產品。它只有作為某項產品的遠端資料處理時才適用,也就是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各項:

  • 它在遠端處理資料
  • 其軟體由該產品的製造商設計與開發,或在製造商的責任下設計與開發
  • 少了它,產品將無法執行其中一項功能

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指引補充,僅在瀏覽器中執行的網頁應用程式以及僅提供資訊的網站不在適用範圍內,除非它們支援某項產品的功能。

來源:CRA 第 3(1) 條;CRA 第 3(2) 條;CRA 前言第 11 點;CRA 前言第 12 點;歐盟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歐盟執委會常見問題(不具拘束力)

我們位於歐盟境外,CRA 是否適用於我們?

適用,只要您的產品在歐盟市場上供應。

您可以透過書面授權,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名授權代表,但不能將設計或弱點處理等核心義務交由其執行。

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常見問題認為,位於歐盟境外的製造商必須有一家進口商、一名授權代表或一家履約服務提供者。

來源:CRA 第 2(1) 條;CRA 第 18(1) 與 (2) 條;歐盟執委會常見問題 4.6.1(不具拘束力)

義務

基本資安要求是什麼?

這些要求載於附件 I,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

  • 第 I 部分:針對產品本身的 13 項要求,例如預設即安全之組態,依您的資安風險評鑑而定,且僅於適用時為之
  • 第 II 部分:八項弱點處理義務,例如不延遲地修補弱點,適用期間自產品投入市場起,至支援期間結束為止

來源:CRA 附件 I 第 I 與 II 部分;CRA 第 13(8) 條;CRA 第 71(2) 條

我們需要 SBOM 嗎?

需要。附件 I 第 II 部分要求以常用且機器可讀的格式建立軟體物料清單,內容至少須涵蓋最上層相依元件,不一定要涵蓋每一層巢狀相依元件。

您不必公開 SBOM,但市場監督機關可提出附理由的請求,要求您提供。

來源:CRA 附件 I 第 II 部分第 (1) 點;CRA 附件 VII 第 2(b) 與 8 點

支援期間是什麼?必須多長?

支援期間是您必須依附件 I 第 II 部分有效處理產品弱點的期間,包括透過資安更新。

支援期間至少須為五年;若產品的預期使用時間較短,則為該預期使用時間。

您必須在購買時載明支援期間的結束日期,至少包含月份與年份。

來源:CRA 第 13(8) 條;CRA 第 13(19) 條;CRA 附件 I 第 II 部分;CRA 附件 II 第 7 點

資安更新必須免費嗎?又必須維持可供取得多久?

必須免費,除非您與企業使用者就客製化產品另有約定。此例外絕不適用於消費者。

支援期間內發布的每一項資安更新,都必須在發布後至少 10 年內,或在支援期間的剩餘期間內,維持可供取得,以兩者較長者為準。

來源:CRA 附件 I 第 II 部分第 (8) 點;CRA 第 13(9) 條

我們必須通報什麼、向誰通報、多快通報?

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您必須通報產品中遭積極利用的弱點,以及影響產品安全性的嚴重事件。

每一則通報都須透過 ENISA 的單一通報平台提交,同時送達被指定為協調者的 CSIRT 與 ENISA,並遵守以下期限:

  • 早期預警:不得無故延遲,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
  • 通報:不得無故延遲,於知悉後 72 小時內
  • 最終報告(弱點):修補或緩解措施可供使用後 14 日內
  • 最終報告(嚴重事件):事件通報後一個月內

來源:CRA 第 14(1) 至 (4) 條;CRA 第 14(7) 條;CRA 第 16 條

每一個弱點都必須通報嗎?

不必。強制通報僅涵蓋遭積極利用的弱點與嚴重事件。若有可靠證據顯示,惡意行為者曾在未經系統擁有者許可的情況下,於該系統中利用某弱點,該弱點即屬遭積極利用。

基於善意發現且未遭惡意利用的弱點不必通報,但您可以自願通報。

已備妥修補並不會免除義務:早期預警仍須在 24 小時內提交。

來源:CRA 第 3(42) 條;CRA 第 14(2) 條;CRA 第 15 條;CRA 前言第 68 點;CRA 前言第 120 點

ENISA 的單一通報平台已經上線了嗎?

已經上線。ENISA 的單一通報平台(portal.cra-srp.enisa.europa.eu)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開始運作,受理第 14 條規定的強制通報。

平台目前尚不受理第 15 條規定的自願通報;您可以向被指定為協調者的 CSIRT 提出。

無論平台顯示什麼,法定的 72 小時期限都自您知悉時起算。

來源:CRA 第 14 條;CRA 第 15 條;CRA 第 16 條;ENISA 單一通報平台網頁;歐盟執委會 CRA 通報網頁(2026 年 10 月 15 日擷取)

文件必須保存多久?

技術文件與歐盟符合性聲明書,應在產品投入市場後至少 10 年內或支援期間內(以兩者較長者為準),保持可供市場監督機關取用。

使用者資訊與說明亦同,包括以線上方式提供者。

進口商應在同一期間內保存一份聲明書副本,並確保技術文件能在受請求時提供。

來源:CRA 第 13(13) 條;CRA 第 13(18) 條;CRA 第 19(6) 條

我們進口或經銷產品,必須做什麼?

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銷售產品的進口商,或對產品進行實質修改的進口商或經銷商,視為製造商。

您的義務取決於您的角色:

  • 進口商:只將符合附件 I 的產品投入市場
  • 進口商:在此之前,確認已完成符合性評鑑,且技術文件、CE 標誌、歐盟符合性聲明書與使用者資訊均已具備
  • 進口商:在產品、其包裝或隨附文件上加註您的名稱與聯絡資訊
  • 經銷商:確認 CE 標誌,並確認製造商與進口商已履行特定義務,例如提供使用者資訊與聲明書

來源:CRA 第 19 條;CRA 第 20(2) 條;CRA 第 21 條

時程與罰則

CRA 何時開始適用?

CRA 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生效,並分階段適用:

  • 公告機構相關規定(第 IV 章):已自 2026 年 6 月 11 日起適用
  • 通報義務(第 14 條):已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也涵蓋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入市場的產品
  • 其餘規定,包括基本要求與 CE 標誌: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

來源:CRA 第 71(1) 條;CRA 第 71(2) 條;CRA 第 69(3) 條

罰則為何?

行政罰鍰有三級上限,每一級為固定金額或前一會計年度全球年營業總額的一定比例:

  • 1,500 萬歐元或 2.5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違反基本要求,或違反第 13 條與第 14 條規定的義務
  • 1,000 萬歐元或 2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違反其他列舉的義務,包括授權代表、進口商與經銷商的義務
  • 500 萬歐元或 1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向公告機構或市場監督機關提供不正確、不完整或誤導性的資訊

微型與小型企業未能在 24 小時早期預警期限內提交,不會因此被處以罰鍰,但仍須通報。

開源軟體管理者不會被處以行政罰鍰。

來源:CRA 第 64 條,包括第 64(10) 條

已在市場上的產品怎麼辦?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入市場的產品,只有在該日起經實質修改時,才需要符合 CRA;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已適用於這些產品(詳見下一題)。

依其他歐盟產品法規核發、涉及資安的歐盟型式檢驗證書與核准決定,在 2028 年 6 月 11 日前仍然有效,除非提前到期或該法規另有規定。

來源:CRA 第 69(1) 至 (3) 條

通報義務是否涵蓋我們在 CRA 適用前售出的產品?

涵蓋。第 14 條適用於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入市場、且在適用範圍內的所有產品,因此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您必須在一般期限內,通報這些產品遭積極利用的弱點與嚴重事件。

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指引補充,支援期間結束後仍須持續通報;且若您在 2026 年 9 月 11 日前已知悉某弱點遭積極利用,則不必通報該弱點。

來源:CRA 第 14 條;CRA 第 69(3) 條;CRA 第 71(2) 條;歐盟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歐盟執委會常見問題(不具拘束力)

流程

如何取得 CE 標誌?

在符合性評鑑證明產品符合附件 I 之後,CE 標誌由您在產品投入市場前自行標示。各級別的途徑如下:

  • 一般級別:可自行評鑑(內部管制程序,模組 A)
  • 重要級別 I:僅在完整採用調和標準、共通規範或歐盟資安驗證機制時,才可自行評鑑;否則須由第三方評鑑
  • 重要級別 II:須由第三方評鑑
  • 關鍵級別:在第 8(1) 條適用時,採用歐盟資安驗證機制;否則採用重要級別 II 的第三方程序

硬體須在產品上以清楚可見、易於辨讀且不可抹除的方式標示 CE 標誌;若因產品性質而無法或不宜如此標示,則標示於包裝及隨附的聲明書上。軟體則標示於其聲明書或隨附網站上。

採用模組 H 時,CE 標誌之後須加註公告機構的識別號碼。

來源:CRA 第 13(12) 條;CRA 第 30 條;CRA 第 32 條

更新在什麼情況下需要重新進行符合性評鑑?

當更新構成實質修改時:也就是產品投入市場後所做的變更,影響其對附件 I 第 I 部分的符合性,或改變產品當初接受評鑑時的預定用途。

旨在降低風險的資安更新不屬於實質修改,只要預定用途維持不變。

此時產品須重新檢查其符合性,並於適用時重新進行符合性評鑑。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指引表示,該評鑑可以聚焦於修改的部分,除非該變更損及整個產品的資安。

來源:CRA 第 3(30) 條;CRA 前言第 39 點;CRA 前言第 41 點;歐盟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我們應該從哪裡開始?

通報義務已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若產品在適用範圍內,須能在知悉後 24 小時內提交早期預警。接著使用適用範圍檢核與產品分級查詢。

來源:CRA 第 14 條;CRA 第 71(2) 條

EN 40000

EN 40000 是什麼?我們可以依其取得認證嗎?

EN 40000 是為 CRA 制定的歐洲標準系列,每一部分都仍是草案:

  • EN 40000-1-1 草案:資安詞彙
  • EN 40000-1-2 草案:原則、產品風險管理與生命週期活動
  • EN 40000-1-3 草案:弱點處理

您無法依草案取得認證,草案也不提供符合性推定。依第 27(1) 條,只有已在歐盟官方公報刊登編號的調和標準才能提供。

草案尚未定稿,不影響附件 I 的基本要求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

來源:CRA 第 27(1) 條;CRA 第 71(2) 條;EN 40000-1-1 草案、EN 40000-1-2 草案、EN 40000-1-3 草案(CEN/CLC/JTC 13)

關於本網站

最後審閱:2026 年 10 月 15 日

適用範圍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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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列出所有問題與結果。請從第 1 題開始,點選您的答案旁邊的連結繼續。

  1. 它是軟體,或是會儲存、處理或傳送資料的裝置或零組件嗎?

    例子與法條

    例如手機 App、電腦程式、韌體、智慧插座、筆電或晶片。單獨供應的零組件也算,例如感測器或軟體程式庫。如果大家只在網路上使用它,例如網站或網頁應用程式,請回答「是」,下一題會再釐清。

    法規用語:「具數位元素之產品」、「硬體」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5) 條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2. 它是實體裝置,或是使用者會下載、安裝到自己裝置上的軟體,而不只是在網頁瀏覽器裡使用嗎?

    例子與法條

    手機 App、電腦軟體、韌體和瀏覽器擴充功能都屬於「是」。用網頁技術開發、但提供給使用者在自己裝置上執行的 App 也一樣。如果使用者只透過網路使用它,例如用瀏覽器開啟的網站或網頁應用程式,而且您沒有提供任何在他們裝置上執行的程式,請回答「否」。這是依據歐盟執委會的指引,該指引不具法律拘束力。

    法規用語:「在使用者的電子資訊系統上執行」(執委會指引用語)

    來源:CRA 第 3(1) 條;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3. 是否有某個裝置或 App 需要這項線上服務,才能使用它的某項功能?而且這項服務是由該裝置或 App 的製造商自行開發,或委託別人為它開發的嗎?

    僅在第 2 題回答「否」時作答。

    例子與法條

    例如智慧家庭裝置製造商提供的雲端服務,讓使用者可以遠端控制裝置;或是製造商自行開發、自家手機 App 要靠它取得資料的服務。沒有支援任何產品功能的網站不算。在製造商責任範圍以外開發的線上服務也不算:依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解讀,製造商只是取得授權使用的現成服務,就屬於這種情況。

    法規用語:「遠端資料處理」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2) 條;前言第 11 與 12 點;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4. 依您預定的用途,或依使用者可以預見的用法,它會直接或間接連接其他裝置或網路,來傳送或接收資料嗎?

    例子與法條

    連接方式可以是傳輸線、Wi-Fi 或藍牙等無線訊號,也可以是透過軟體建立的連結。透過其他東西連線也算,例如產品插在一台電腦上,再由電腦連線。「預定的用途」是指您在使用說明、行銷資料和技術文件中寫明的用途。「可以預見的用法」則涵蓋您沒有規劃、但依一般人的使用習慣,或依它與其他技術的互動,很可能發生的使用情形。

    法規用語:「預定用途」、「可合理預見之使用」、「直接或間接之邏輯或實體資料連線」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8) 至 3(10) 條、第 3(23) 條、第 3(24) 條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5. 它是否作為營業活動的一部分,提供到歐盟販售或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

    例子與法條

    本題問的是產品提供到哪裡,而不是您的公司設在哪裡。免費產品也可能算在內。CRA 的前言列出一些營業活動的跡象,例如技術支援的收費高於成本,或用其他方式從產品獲利。免費的開源軟體,只有在製造商藉此獲利時才算。

    法規用語:「在市場上供應」、「商業活動」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22) 條;前言第 15、16 與 18 點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6. 它是否屬於 CRA 排除在外的產品,例如醫療器材?

    查看完整清單

    以下就是完整清單。只有在您的產品完全符合其中一項時,才回答「是」:

    1. 受歐盟醫療器材規定(歐盟法規 (EU) 2017/745)或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規定(歐盟法規 (EU) 2017/746)規範的產品。
    2. 受歐盟機動車輛及其拖車型式認證規定(歐盟法規 (EU) 2019/2144)規範的產品。
    3. 依歐盟民用航空規定(歐盟法規 (EU) 2018/1139)取得認證的產品。
    4. 屬於歐盟船舶設備規定(指令 2014/90/EU)範圍內的設備。
    5. 用來替換相同零件、並依照與原零件相同規格製造的備用零件。
    6. 僅為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而開發或修改的產品,或專門設計用來處理機密資訊的產品。
    7. 屬於歐盟二輪、三輪車輛及四輪車規定(歐盟法規 (EU) No 168/2013)範圍內的產品,由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排除。設計為可踩踏的 L1e 類車輛不在排除之列。

    依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解讀,第 2 項與第 7 項只有在零組件專為這些車輛設計時,才涵蓋該零組件。產品受其他歐盟法規規範,並不代表它就因此被排除。

    法規用語:「本規則不適用於……」

    來源:CRA 第 2(2) 至 2(7) 條;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第 1 條;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您的結果

可能受 CRA 規範

針對遭主動利用之漏洞與嚴重事件的通報規定(第 14 條),已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基本資安要求與 CE 標誌則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

查詢它的級別

理由與出處

依您的回答,您的產品符合每一項條件,也沒有任何排除規定適用。產品某項功能所需的線上服務,如果由製造商自行開發或委託開發,也會作為產品的一部分一併適用。

法規用語:「具數位元素之產品」、「遠端資料處理」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71(2) 條

可能隨所服務的產品一併受規範

CRA 是否適用,取決於需要這項服務的裝置或 App,請針對該產品再檢核一次。

理由與出處

產品需要、且由其製造商自行開發或委託開發的線上服務,CRA 會把它當成該產品的一部分。所以這項服務跟著它所服務的產品走。請針對該產品再檢核一次:如果 CRA 可能適用於該產品,這項服務也一併適用。對這類服務的要求,不會延伸到製造商整體的網路與資訊系統。

法規用語:「遠端資料處理」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2) 條;前言第 11 點

可能不受 CRA 規範:不是 CRA 涵蓋的產品

依您的回答,它不是軟體,也不是會儲存、處理或傳送資料的裝置或零組件。

理由與出處

CRA 涵蓋軟體,以及會儲存、處理或傳送資料的裝置和零組件,也包括它們所需的線上服務;單獨供應的零組件同樣算在內。依您的回答,您的產品不屬於其中任何一種,因此可能不受 CRA 規範。

法規用語:「具數位元素之產品」、「硬體」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1) 條、第 3(5) 條

可能不受 CRA 規範:與產品無關的線上服務

如果您日後推出讓使用者下載或安裝的軟體,請再檢核一次。

理由與出處

依歐盟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解讀,使用者只透過網路使用的軟體,例如用瀏覽器開啟的網頁應用程式,單憑這一點並不屬於 CRA 涵蓋的產品。依您的回答,它也不是某個裝置或 App 所需、且由該產品製造商自行開發或委託開發的線上服務,因此可能不受 CRA 規範。如果您日後推出在使用者裝置上執行的軟體,例如 App 或瀏覽器擴充功能,請再檢核一次。

法規用語:「具數位元素之產品」、「遠端資料處理」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2) 條;前言第 12 點;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 與執委會常見問題(不具拘束力)

可能不受 CRA 規範:沒有資料連線

如果使用者可以預見地讓它連線(即使透過其他裝置),請再檢核一次。

理由與出處

CRA 只涵蓋預定用途包含直接或間接連接裝置或網路來傳送或接收資料的產品,或很可能被這樣使用的產品。依您的回答,您的產品並非如此,因此可能不受 CRA 規範。如果某種可以預見的用法會讓它連線,即使是透過其他東西,請再檢核一次。

法規用語:「預定用途」、「可合理預見之使用」、「直接或間接之邏輯或實體資料連線」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8) 至 3(10) 條、第 3(23) 條、第 3(24) 條

可能不受 CRA 規範:不是以營業活動提供到歐盟

如果您開始在歐盟供應它,或開始從中獲利,請再檢核一次。

理由與出處

CRA 涵蓋作為營業活動的一部分、提供到歐盟販售或使用的產品,不論收費或免費。依您的回答,您的產品並非如此。如果您開始在歐盟供應它,或開始從中獲利,請再檢核一次。

法規用語:「在市場上供應」、「商業活動」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22) 條;前言第 15、16 與 18 點

可能不受 CRA 規範:屬於排除項目

每一項排除規定都有您的產品必須完全符合的條件。

理由與出處

依您的回答,CRA 第 2 條或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中的某一項排除規定適用,因此您的產品可能不受 CRA 規範。每一項都有條件:航空產品必須已取得認證,備用零件必須與原零件相同並依相同規格製造,國家安全或國防產品則必須僅為該目的而開發或修改。

法規用語:「本規則不適用於……」

來源:CRA 第 2(2) 至 2(7) 條;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第 1 條

尚無法判斷

您在一題關鍵問題回答了「不確定」,因此檢核在此停止,不做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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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與出處

該題下方的說明,以及下方連結的常見問題解答,列出了可以對照的規定。

請展開您不確定的那一題下方的「例子與法條」,查看相關規定與依據。

您不確定的問題:它是軟體,或是會儲存、處理或傳送資料的裝置或零組件嗎?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5) 條

您不確定的問題:它是實體裝置,或是使用者會下載、安裝到自己裝置上的軟體,而不只是在網頁瀏覽器裡使用嗎?

來源:CRA 第 3(1) 條;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您不確定的問題:是否有某個裝置或 App 需要這項線上服務,才能使用它的某項功能?而且這項服務是由該裝置或 App 的製造商自行開發,或委託別人為它開發的嗎?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2) 條;前言第 11 與 12 點;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您不確定的問題:依您預定的用途,或依使用者可以預見的用法,它會直接或間接連接其他裝置或網路,來傳送或接收資料嗎?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8) 至 3(10) 條、第 3(23) 條、第 3(24) 條

您不確定的問題:它是否作為營業活動的一部分,提供到歐盟販售或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22) 條;前言第 15、16 與 18 點

您不確定的問題:它是否屬於 CRA 排除在外的產品,例如醫療器材?

來源:CRA 第 2(2) 至 2(7) 條;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第 1 條;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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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擇與產品核心功能相符的類別。

核心功能與模組

分級取決於產品的核心功能。產品只是內含防火牆,並不因此歸為重要級別 II。

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指引指出,在決定產品的符合性評鑑途徑時,一項產品只有一個核心功能。同一份指引將同時單獨於市場上供應的模組,依其本身的核心功能分級;僅作為較大產品的一部分而供應的模組,則依該產品的核心功能分級。

歐盟執行規則 (EU) 2025/2392 提供各類別的官方技術說明。

重要級別 I:附件 III,19 類
  • 身分管理系統及特權存取管理軟體與硬體,包括身分驗證與存取控制讀取器,其中包括生物辨識讀取器

  • 獨立式與嵌入式瀏覽器

  • 搜尋、移除或隔離惡意軟體的軟體

  • 具虛擬私人網路(VPN)功能的具數位元素之產品

  • 安全資訊與事件管理(SIEM)系統

  • 公開金鑰基礎建設與數位憑證簽發軟體

  • 實體與虛擬網路介面

  • 路由器、用於連接網際網路的數據機,以及交換器

  • 具安全相關功能的微處理器

  • 具安全相關功能的微控制器

  • 具安全相關功能的特定應用積體電路(ASIC)與現場可程式化邏輯閘陣列(FPGA)

  • 智慧家庭通用型虛擬助理

  • 具安全功能的智慧家庭產品,包括智慧門鎖、監視攝影機、嬰兒監視系統與警報系統

  • 受指令 2009/48/EC 涵蓋、具有社交互動功能(例如說話或錄影)或具有位置追蹤功能的網際網路連網玩具

  • 穿戴或放置於人體上、具有健康監測(例如追蹤)用途,且不適用歐盟法規 (EU) 2017/745 或 (EU) 2017/746 的個人穿戴式產品,或預定由兒童使用且以兒童為對象的個人穿戴式產品

重要級別 II:附件 III,4 類
  • 支援作業系統及類似環境虛擬化執行的虛擬機管理程式與容器執行環境系統

  • 防火牆、入侵偵測與防禦系統

關鍵級別:附件 IV,3 類
  • 具安全盒(Security Box)的硬體裝置

  • 指令 (EU) 2019/944 第 2 條第 (23) 點所定義之智慧電表系統中的智慧電表閘道器,以及其他用於進階安全目的之裝置,包括用於安全密碼處理的裝置

  • 智慧卡或類似裝置,包括安全元件

一般級別:未列於附件 III 或 IV
  • 我的產品核心功能不屬於 26 個列名類別中的任何一類。

您的結果尚未選擇類別一般級別可自行評鑑重要級別 I須採用標準方可自評重要級別 II一律須第三方關鍵級別歐盟資安驗證或第三方

您的結果

尚未選擇類別

可能級別:一般級別

可自行評鑑

可依內部管制程序(模組 A)自行查核產品。也可以選擇第三方程序,或在有可用且適用的歐盟資安驗證機制時,採用該機制。

可能級別:重要級別 I

須採用標準方可自評

仍可自行評鑑,但前提是完整採用調和標準、共通規範或歐盟資安驗證機制;否則必須由第三方介入。

自由開源軟體

若您的產品是自由開源軟體,您也可以採用內部管制程序(模組 A),前提是您在將產品投入市場時公開其技術文件。

可能級別:重要級別 II

一律須第三方

即使完全符合調和標準,仍必須由第三方介入。

自由開源軟體

若您的產品是自由開源軟體,您也可以採用內部管制程序(模組 A),前提是您在將產品投入市場時公開其技術文件。

可能級別:關鍵級別

歐盟資安驗證或第三方

符合第 8(1) 條所定條件時,採用歐盟資安驗證機制;否則採用重要級別 II 產品適用的程序之一,因此關鍵級別產品的評鑑途徑絕不會比重要級別 II 寬鬆。

來源:CRA 第 32 條;附件 III 與 IV;歐盟執行規則 (EU) 2025/2392

不確定 CRA 是否適用於您的產品?請先使用適用範圍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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