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韌性法規指南
歐盟法規 (EU) 2024/2847 涵蓋什麼、製造商必須做什麼,以及哪些日期已經過去。
最後審閱:2026 年 10 月 15 日
1.CRA 是什麼
網路韌性法規(CRA)即歐盟法規 (EU) 2024/2847。它為具數位元素之產品訂定資安要求,涵蓋軟體與硬體產品、其所需的遠端資料處理,以及單獨上市的元件。
這些要求載於附件 I:第 I 部分針對產品本身,第 II 部分則針對製造商如何處理弱點。
在符合性評鑑證明產品符合這些要求之後,製造商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書,並在產品投入市場前標示 CE 標誌。
本法規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生效,並分階段適用。通報義務已經適用;基本要求則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見第 8 節)。
來源:CRA 第 3(1) 條;CRA 附件 I;CRA 第 13(12) 條;CRA 第 30(3) 條;CRA 第 71 條
2.適用對象
- 適用:預定或可合理預見會連線到裝置或網路的產品,在歐盟市場上供應,不論有償或免費。
- CRA 本身排除適用各自歐盟規定的醫療器材、機動車輛、經認證的民用航空產品與船舶設備,也排除同規格的替換零件,以及僅為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或為處理機密資訊而製造的產品。
- 以下情形也適用:作為產品遠端資料處理的線上服務、以商業方式提供的開源軟體,以及歐盟境外製造商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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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數位元素之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條件時,即在 CRA 適用範圍內。第一,它在歐盟市場上供應,也就是在商業活動過程中提供,不論有償或免費。第二,其預定用途或可合理預見之使用,包含與裝置或網路之間的直接或間接資料連線。
CRA 本身僅排除以下產品:
- 適用歐盟醫療器材、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或機動車輛型式認證規定的產品
- 依歐盟法規 (EU) 2018/1139 取得認證的民用航空產品
- 適用指令 2014/90/EU 的船舶設備
- 用於替換相同元件,且依相同規格製造的備用零件
- 僅為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而開發或修改,或專門設計用於處理機密資訊的產品
其他產業法規只能透過執委會的授權法案排除產品,而且僅限於該法規的規定提供至少同等保護的情況。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即是其中之一:它排除適用歐盟二輪與三輪車輛及四輪車規定的產品,但設計為可踩踏的 L1e 類車輛除外。
線上服務只有作為某項產品的一部分,也就是作為該產品的遠端資料處理時,才在適用範圍內:它在遠端處理資料;其軟體由該產品的製造商設計與開發,或在製造商的責任下設計與開發;且少了它,產品將無法執行其中一項功能。
自由開源軟體只有在商業活動過程中提供時才適用;前言指出,判斷標準在於其製造商是否藉此營利。位於歐盟境外的製造商,只要其產品在歐盟市場上供應,即適用 CRA。製造商可以透過書面授權,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名授權代表,但不能將設計或弱點處理等核心義務交由其執行。
檢核您的產品:適用範圍檢核
來源:CRA 第 2 條;CRA 第 3(1)、(2) 與 (22) 條;CRA 第 18(1) 與 (2) 條;CRA 前言第 12 點;CRA 前言第 18 點;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第 1 條
3.產品分級
級別決定符合性評鑑途徑(見第 5 節)。除非產品的核心功能符合附件 III 與 IV 列名的 26 個類別之一,否則即屬一般級別:
- 一般級別:核心功能不屬於這 26 類的任何產品
- 重要級別 I(附件 III,Class I,19 類):例如密碼管理程式、具 VPN 功能的產品、作業系統,以及路由器、網際網路數據機與交換器
- 重要級別 II(附件 III,Class II,4 類):虛擬機管理程式與容器執行環境系統;防火牆、入侵偵測與防禦系統;以及防篡改微處理器與微控制器
- 關鍵級別(附件 IV,3 類):具安全盒的硬體裝置;智慧電表閘道器與其他進階安全裝置;以及智慧卡與安全元件
僅是內含某項列名功能並不足夠:內嵌防火牆並不會讓產品成為重要級別 II。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指引指出,在決定產品的符合性評鑑途徑時,一項產品只有一個核心功能,因此它只歸入一個類別,而非取數個類別中最嚴格的那一個。
歐盟執行規則 (EU) 2025/2392 提供各類別的技術說明;產品分級查詢列出全部 26 類。
查詢產品可能的級別:產品分級查詢
來源:CRA 附件 III;CRA 附件 IV;CRA 第 32 條;歐盟執行規則 (EU) 2025/2392;歐盟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4.主要義務
- 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第 I 部分的 13 項要求(依風險評鑑而定,且僅於適用時為之),以及第 II 部分的八項弱點處理義務,其中包括 SBOM。
- 投入市場前:備妥技術文件(附件 VII)與使用者資訊(附件 II)。
- 文件與歐盟符合性聲明書須供市場監督機關取用,至少保存至投入市場後 10 年;支援期間較長者,以支援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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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I 載明基本資安要求,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第 I 部分以一項規定為起點:資安水準須與風險相稱。其 13 項具體要求依您的資安風險評鑑而定,且僅於適用時為之。
因此,風險評鑑要先做。您的技術文件須載明第 I 部分各項要求如何適用,並就不適用的要求提出明確理由。
第 II 部分訂定八項弱點處理義務,適用期間自產品投入市場起,至支援期間結束為止(見第 7 節)。其中包括不延遲地修補弱點、定期測試安全性、落實協同弱點揭露政策,以及建立軟體物料清單(SBOM)。SBOM 須採用常用且機器可讀的格式,內容至少涵蓋最上層相依元件。您不必公開 SBOM,但市場監督機關可提出附理由的請求,要求您提供。
在產品投入市場前,編製至少包含附件 VII 所列項目的技術文件,並至少在支援期間內視情況更新。產品須隨附附件 II 所定的使用者資訊,包括回報弱點的聯絡窗口,以及支援期間的結束日期。
技術文件與歐盟符合性聲明書須保持可供市場監督機關取用,使用者資訊則須保持可供使用者及這些機關取用;期間為產品投入市場後至少 10 年,或為支援期間,以兩者較長者為準。
逐項檢核各項義務:合規矩陣
來源:CRA 附件 I 第 I 與 II 部分;CRA 第 13(4)、(13) 與 (18) 條;CRA 第 31(1) 與 (2) 條;CRA 附件 II;CRA 附件 VII;CRA 第 71(2) 條
5.符合性評鑑與 CE 標誌
- 一般級別產品可以自行評鑑(模組 A)。
- 重要級別 I:須完整採用調和標準、共通規範或保證等級達「實質」以上的資安驗證機制,才可自行評鑑;否則須有公告機構參與。
- 重要級別 II 與關鍵級別:須有公告機構參與,或採用歐盟資安驗證機制。
- 接著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書,並在產品投入市場前標示 CE 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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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訂定各項程序。採用模組 A(內部管制程序)時,由您自行評鑑產品。模組 B 後接模組 C,以及模組 H,都有公告機構參與。在有可用且適用的歐盟資安驗證機制時,也可以改用該機制。各級別的途徑如下:
- 一般級別:上述任一程序皆可,因此您可以依模組 A 自行評鑑
- 重要級別 I:只有在您完整採用調和標準、共通規範,或保證等級達「實質」(substantial)以上的資安驗證機制時,才可採用模組 A;否則採用模組 B 後接模組 C,或模組 H
- 重要級別 II:模組 B 後接模組 C、模組 H,或在有可用且適用的機制時,採用保證等級達「實質」(substantial)以上的資安驗證機制
- 關鍵級別:符合第 8(1) 條所定條件時,採用歐盟資安驗證機制;否則採用重要級別 II 產品適用的程序之一
若附件 III 所列產品是自由開源軟體,其製造商可以採用任一程序,包括模組 A,前提是在產品投入市場時公開其技術文件。此選項不適用於關鍵級別產品。
證明符合規定後,依附件 V 所列內容,以產品投入市場或於市場上供應的每個會員國所要求的語言,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書。製造商一經出具聲明書,即承擔產品符合規定的責任。隨產品提供的,須是聲明書副本,或載明完整聲明書確切網址的簡化聲明書。
請在產品投入市場前標示 CE 標誌。硬體須在產品上以清楚可見、易於辨讀且不可抹除的方式標示;若因產品性質而無法或不宜如此標示,則標示於包裝及隨附的聲明書上。軟體則標示於其聲明書或隨附網站上。採用模組 H 時,CE 標誌之後須加註公告機構的識別號碼。
草擬您的聲明書:符合性聲明書草擬工具
來源:CRA 第 32 條;CRA 第 28 條;CRA 附件 V;CRA 第 13(12) 與 (20) 條;CRA 第 30 條
6.通報義務
必須通報的情形有兩種:產品中遭積極利用的弱點,以及影響產品安全性的嚴重事件。此義務已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也涵蓋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入市場的產品。若有可靠證據顯示,惡意行為者曾在未經系統擁有者許可的情況下,於該系統中利用某弱點,該弱點即屬遭積極利用。
每一則通報都須透過 ENISA 的單一通報平台提交,同時送達被指定為協調者的 CSIRT 與 ENISA:
- 早期預警:不得無故延遲,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
- 通報:不得無故延遲,於知悉後 72 小時內
- 最終報告(弱點):最遲於修補或緩解措施可供使用後 14 日內
- 最終報告(嚴重事件):事件通報後一個月內
已備妥修補並不會免除通報義務,只會讓最終報告的 14 日期限開始起算。微型與小型企業若未能在 24 小時早期預警期限內提交,不會因此被處以罰鍰,但仍須通報。
您也必須將該弱點或事件告知受影響的使用者,並在適當時告知所有使用者;必要時,一併告知他們可採取的緩解與矯正措施。第 14(8) 條並未為此訂定固定期限。
該平台(portal.cra-srp.enisa.europa.eu)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開始運作。平台目前尚不受理第 15 條規定的自願通報,例如未遂事件;請將這類通報提交給被指定為協調者的 CSIRT。
來源:CRA 第 3(42) 條;CRA 第 14 條;CRA 第 15 條;CRA 第 16 條;CRA 第 64(10)(a) 條;CRA 第 69(3) 條;CRA 前言第 120 點;ENISA 單一通報平台網頁;歐盟執委會 CRA 通報網頁(2026 年 10 月 15 日擷取)
7.支援期間與更新
支援期間是您必須依附件 I 第 II 部分持續處理產品弱點的期間。支援期間由您決定,應反映產品預期的使用時間,並考量使用者的合理期待、產品的性質與預定用途,以及與產品使用壽命相關的歐盟法律。
支援期間至少須為五年。若產品的預期使用時間較短,支援期間則改為與該預期使用時間相符。
請在購買時,以清楚且容易取用的方式,載明支援何時結束,至少包含月份與年份。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您也必須顯示通知,告知使用者產品的支援期間已經結束。
資安更新必須免費提供,除非您與企業使用者就客製化產品另有約定。請不延遲地發布資安更新並附上建議訊息;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應與功能更新分開發布。支援期間內發布的每一項資安更新,都必須在發布後至少 10 年內,或在支援期間的剩餘期間內,維持可供取得,以兩者較長者為準。
推算您的支援期間:支援期間規劃工具
來源:CRA 第 13(8)、(9) 與 (19) 條;CRA 附件 I 第 II 部分第 (2) 與 (8) 點;CRA 附件 II 第 7 點
8.時程與罰則
- 已經適用:公告機構相關規定(2026 年 6 月 11 日起)與第 14 條通報義務(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通報義務也涵蓋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入市場的產品。
- 其餘規定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在此之前投入市場的產品,只有在該日起經實質修改時才須符合。
- 最高一級罰鍰適用於違反基本要求或第 13 條與第 14 條: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總額的 2.5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
閱讀本節完整內容
CRA 分階段適用。公告機構相關規定與通報義務都已開始適用:
- 2024 年 11 月 20 日: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
- 2024 年 12 月 10 日:生效
- 2025 年 10 月 29 日: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2025 年 7 月 29 日通過)刊登於公報;自刊登之日後第 20 日起生效
- 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告機構相關規定(第 IV 章)已自此日起適用
- 2026 年 9 月 11 日: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已自此日起適用,ENISA 的單一通報平台也自此日起開始運作
- 2027 年 12 月 11 日:其餘規定,包括基本要求與 CE 標誌,自此日起適用
- 2028 年 6 月 11 日:依其他歐盟產品法規核發、涉及資安的歐盟型式檢驗證書與核准決定,在此日前仍然有效,除非提前到期或該法規另有規定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入市場的產品,只有在該日起經實質修改時,才需要符合 CRA 的要求;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已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於這些產品。依不具拘束力的藍色指南與執委會常見問題,就硬體而言,投入市場是以每一件產品計算;因此,舊型號中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投入市場的每一件新產品,都必須符合規定。
行政罰鍰有三級上限,每一級為固定金額或前一會計年度全球年營業總額的一定比例。違反基本要求,或違反第 13 條與第 14 條規定的義務,罰鍰最高可達 1,500 萬歐元或 2.5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
違反其他列舉的義務,包括與符合性聲明書、CE 標誌及符合性評鑑相關的義務,以及進口商與經銷商的義務,罰鍰最高可達 1,000 萬歐元或 2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向公告機構或市場監督機關提供不正確、不完整或誤導性的資訊,罰鍰最高可達 500 萬歐元或 1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開源軟體管理者不會被處以行政罰鍰。
來源:CRA 第 64 條;CRA 第 69 條;CRA 第 71 條;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歐盟執委會 CRA 通報網頁;2022 年藍色指南第 2.2 節(不具拘束力);歐盟執委會常見問題(不具拘束力)
9.EN 40000(草案)
EN 40000 是正為 CRA 制定中的歐洲標準系列,每一部分都仍是草案:
- EN 40000-1-1 草案:資安詞彙
- EN 40000-1-2 草案:原則、產品風險管理與生命週期活動
- EN 40000-1-3 草案:弱點處理
CEN/CLC/JTC 13 依標準化請求 M/606 擬定這些草案;M/606 也要求制定通用安全要求與特定產品標準。此系列仍在草擬中,其章節編號可能變動。
您無法依草案取得認證,草案也不提供符合性推定。依第 27(1) 條,只有已在歐盟官方公報刊登編號的調和標準才能提供符合性推定;因此,即使某一部分已定稿,在其編號刊登於公報之前,也不提供符合性推定。
草案尚未定稿,不影響附件 I 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合規矩陣標示草案在何處處理各項義務。
來源:CRA 第 27(1) 條;CRA 第 71(2) 條;EN 40000-1-1 草案、EN 40000-1-2 草案、EN 40000-1-3 草案(CEN/CLC/JTC 13);CEN、CENELEC 與 ETSI 針對 M/604 與 M/606 的工作計畫(V1,2025 年 4 月 2 日)
10.接下來該做什麼
先從已經適用的義務著手。若您的產品在適用範圍內,通報義務已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因此請做好準備,確保能在知悉任一種應通報情形後 24 小時內提交早期預警(見第 6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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