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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RA 是什麼

網路韌性法規(CRA)即歐盟法規 (EU) 2024/2847。它為具數位元素之產品訂定資安要求,涵蓋軟體與硬體產品、其所需的遠端資料處理,以及單獨上市的元件。

這些要求載於附件 I:第 I 部分針對產品本身,第 II 部分則針對製造商如何處理弱點。

在符合性評鑑證明產品符合這些要求之後,製造商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書,並在產品投入市場前標示 CE 標誌。

本法規自 2024 年 12 月 10 日起生效,並分階段適用。通報義務已經適用;基本要求則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見第 8 節)。

來源:CRA 第 3(1) 條;CRA 附件 I;CRA 第 13(12) 條;CRA 第 30(3) 條;CRA 第 71 條

2.適用對象

  • 適用:預定或可合理預見會連線到裝置或網路的產品,在歐盟市場上供應,不論有償或免費。
  • CRA 本身排除適用各自歐盟規定的醫療器材、機動車輛、經認證的民用航空產品與船舶設備,也排除同規格的替換零件,以及僅為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或為處理機密資訊而製造的產品。
  • 以下情形也適用:作為產品遠端資料處理的線上服務、以商業方式提供的開源軟體,以及歐盟境外製造商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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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數位元素之產品同時符合兩項條件時,即在 CRA 適用範圍內。第一,它在歐盟市場上供應,也就是在商業活動過程中提供,不論有償或免費。第二,其預定用途或可合理預見之使用,包含與裝置或網路之間的直接或間接資料連線。

CRA 本身僅排除以下產品:

  • 適用歐盟醫療器材、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或機動車輛型式認證規定的產品
  • 依歐盟法規 (EU) 2018/1139 取得認證的民用航空產品
  • 適用指令 2014/90/EU 的船舶設備
  • 用於替換相同元件,且依相同規格製造的備用零件
  • 僅為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而開發或修改,或專門設計用於處理機密資訊的產品

其他產業法規只能透過執委會的授權法案排除產品,而且僅限於該法規的規定提供至少同等保護的情況。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即是其中之一:它排除適用歐盟二輪與三輪車輛及四輪車規定的產品,但設計為可踩踏的 L1e 類車輛除外。

線上服務只有作為某項產品的一部分,也就是作為該產品的遠端資料處理時,才在適用範圍內:它在遠端處理資料;其軟體由該產品的製造商設計與開發,或在製造商的責任下設計與開發;且少了它,產品將無法執行其中一項功能。

自由開源軟體只有在商業活動過程中提供時才適用;前言指出,判斷標準在於其製造商是否藉此營利。位於歐盟境外的製造商,只要其產品在歐盟市場上供應,即適用 CRA。製造商可以透過書面授權,在歐盟境內指定一名授權代表,但不能將設計或弱點處理等核心義務交由其執行。

檢核您的產品:適用範圍檢核

來源:CRA 第 2 條;CRA 第 3(1)、(2) 與 (22) 條;CRA 第 18(1) 與 (2) 條;CRA 前言第 12 點;CRA 前言第 18 點;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第 1 條

3.產品分級

級別決定符合性評鑑途徑(見第 5 節)。除非產品的核心功能符合附件 III 與 IV 列名的 26 個類別之一,否則即屬一般級別:

  • 一般級別:核心功能不屬於這 26 類的任何產品
  • 重要級別 I(附件 III,Class I,19 類):例如密碼管理程式、具 VPN 功能的產品、作業系統,以及路由器、網際網路數據機與交換器
  • 重要級別 II(附件 III,Class II,4 類):虛擬機管理程式與容器執行環境系統;防火牆、入侵偵測與防禦系統;以及防篡改微處理器與微控制器
  • 關鍵級別(附件 IV,3 類):具安全盒的硬體裝置;智慧電表閘道器與其他進階安全裝置;以及智慧卡與安全元件

僅是內含某項列名功能並不足夠:內嵌防火牆並不會讓產品成為重要級別 II。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指引指出,在決定產品的符合性評鑑途徑時,一項產品只有一個核心功能,因此它只歸入一個類別,而非取數個類別中最嚴格的那一個。

歐盟執行規則 (EU) 2025/2392 提供各類別的技術說明;產品分級查詢列出全部 26 類。

查詢產品可能的級別:產品分級查詢

來源:CRA 附件 III;CRA 附件 IV;CRA 第 32 條;歐盟執行規則 (EU) 2025/2392;歐盟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4.主要義務

  • 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第 I 部分的 13 項要求(依風險評鑑而定,且僅於適用時為之),以及第 II 部分的八項弱點處理義務,其中包括 SBOM。
  • 投入市場前:備妥技術文件(附件 VII)與使用者資訊(附件 II)。
  • 文件與歐盟符合性聲明書須供市場監督機關取用,至少保存至投入市場後 10 年;支援期間較長者,以支援期間為準。
閱讀本節完整內容

附件 I 載明基本資安要求,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第 I 部分以一項規定為起點:資安水準須與風險相稱。其 13 項具體要求依您的資安風險評鑑而定,且僅於適用時為之。

因此,風險評鑑要先做。您的技術文件須載明第 I 部分各項要求如何適用,並就不適用的要求提出明確理由。

第 II 部分訂定八項弱點處理義務,適用期間自產品投入市場起,至支援期間結束為止(見第 7 節)。其中包括不延遲地修補弱點、定期測試安全性、落實協同弱點揭露政策,以及建立軟體物料清單(SBOM)。SBOM 須採用常用且機器可讀的格式,內容至少涵蓋最上層相依元件。您不必公開 SBOM,但市場監督機關可提出附理由的請求,要求您提供。

在產品投入市場前,編製至少包含附件 VII 所列項目的技術文件,並至少在支援期間內視情況更新。產品須隨附附件 II 所定的使用者資訊,包括回報弱點的聯絡窗口,以及支援期間的結束日期。

技術文件與歐盟符合性聲明書須保持可供市場監督機關取用,使用者資訊則須保持可供使用者及這些機關取用;期間為產品投入市場後至少 10 年,或為支援期間,以兩者較長者為準。

逐項檢核各項義務:合規矩陣

來源:CRA 附件 I 第 I 與 II 部分;CRA 第 13(4)、(13) 與 (18) 條;CRA 第 31(1) 與 (2) 條;CRA 附件 II;CRA 附件 VII;CRA 第 71(2) 條

5.符合性評鑑與 CE 標誌

  • 一般級別產品可以自行評鑑(模組 A)。
  • 重要級別 I:須完整採用調和標準、共通規範或保證等級達「實質」以上的資安驗證機制,才可自行評鑑;否則須有公告機構參與。
  • 重要級別 II 與關鍵級別:須有公告機構參與,或採用歐盟資安驗證機制。
  • 接著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書,並在產品投入市場前標示 CE 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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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訂定各項程序。採用模組 A(內部管制程序)時,由您自行評鑑產品。模組 B 後接模組 C,以及模組 H,都有公告機構參與。在有可用且適用的歐盟資安驗證機制時,也可以改用該機制。各級別的途徑如下:

  • 一般級別:上述任一程序皆可,因此您可以依模組 A 自行評鑑
  • 重要級別 I:只有在您完整採用調和標準、共通規範,或保證等級達「實質」(substantial)以上的資安驗證機制時,才可採用模組 A;否則採用模組 B 後接模組 C,或模組 H
  • 重要級別 II:模組 B 後接模組 C、模組 H,或在有可用且適用的機制時,採用保證等級達「實質」(substantial)以上的資安驗證機制
  • 關鍵級別:符合第 8(1) 條所定條件時,採用歐盟資安驗證機制;否則採用重要級別 II 產品適用的程序之一

若附件 III 所列產品是自由開源軟體,其製造商可以採用任一程序,包括模組 A,前提是在產品投入市場時公開其技術文件。此選項不適用於關鍵級別產品。

證明符合規定後,依附件 V 所列內容,以產品投入市場或於市場上供應的每個會員國所要求的語言,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書。製造商一經出具聲明書,即承擔產品符合規定的責任。隨產品提供的,須是聲明書副本,或載明完整聲明書確切網址的簡化聲明書。

請在產品投入市場前標示 CE 標誌。硬體須在產品上以清楚可見、易於辨讀且不可抹除的方式標示;若因產品性質而無法或不宜如此標示,則標示於包裝及隨附的聲明書上。軟體則標示於其聲明書或隨附網站上。採用模組 H 時,CE 標誌之後須加註公告機構的識別號碼。

草擬您的聲明書:符合性聲明書草擬工具

來源:CRA 第 32 條;CRA 第 28 條;CRA 附件 V;CRA 第 13(12) 與 (20) 條;CRA 第 30 條

6.通報義務

必須通報的情形有兩種:產品中遭積極利用的弱點,以及影響產品安全性的嚴重事件。此義務已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也涵蓋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入市場的產品。若有可靠證據顯示,惡意行為者曾在未經系統擁有者許可的情況下,於該系統中利用某弱點,該弱點即屬遭積極利用。

每一則通報都須透過 ENISA 的單一通報平台提交,同時送達被指定為協調者的 CSIRT 與 ENISA:

  • 早期預警:不得無故延遲,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
  • 通報:不得無故延遲,於知悉後 72 小時內
  • 最終報告(弱點):最遲於修補或緩解措施可供使用後 14 日內
  • 最終報告(嚴重事件):事件通報後一個月內

已備妥修補並不會免除通報義務,只會讓最終報告的 14 日期限開始起算。微型與小型企業若未能在 24 小時早期預警期限內提交,不會因此被處以罰鍰,但仍須通報。

您也必須將該弱點或事件告知受影響的使用者,並在適當時告知所有使用者;必要時,一併告知他們可採取的緩解與矯正措施。第 14(8) 條並未為此訂定固定期限。

該平台(portal.cra-srp.enisa.europa.eu)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開始運作。平台目前尚不受理第 15 條規定的自願通報,例如未遂事件;請將這類通報提交給被指定為協調者的 CSIRT。

來源:CRA 第 3(42) 條;CRA 第 14 條;CRA 第 15 條;CRA 第 16 條;CRA 第 64(10)(a) 條;CRA 第 69(3) 條;CRA 前言第 120 點;ENISA 單一通報平台網頁;歐盟執委會 CRA 通報網頁(2026 年 10 月 15 日擷取)

7.支援期間與更新

支援期間是您必須依附件 I 第 II 部分持續處理產品弱點的期間。支援期間由您決定,應反映產品預期的使用時間,並考量使用者的合理期待、產品的性質與預定用途,以及與產品使用壽命相關的歐盟法律。

支援期間至少須為五年。若產品的預期使用時間較短,支援期間則改為與該預期使用時間相符。

請在購買時,以清楚且容易取用的方式,載明支援何時結束,至少包含月份與年份。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您也必須顯示通知,告知使用者產品的支援期間已經結束。

資安更新必須免費提供,除非您與企業使用者就客製化產品另有約定。請不延遲地發布資安更新並附上建議訊息;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應與功能更新分開發布。支援期間內發布的每一項資安更新,都必須在發布後至少 10 年內,或在支援期間的剩餘期間內,維持可供取得,以兩者較長者為準。

推算您的支援期間:支援期間規劃工具

來源:CRA 第 13(8)、(9) 與 (19) 條;CRA 附件 I 第 II 部分第 (2) 與 (8) 點;CRA 附件 II 第 7 點

8.時程與罰則

  • 已經適用:公告機構相關規定(2026 年 6 月 11 日起)與第 14 條通報義務(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通報義務也涵蓋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入市場的產品。
  • 其餘規定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在此之前投入市場的產品,只有在該日起經實質修改時才須符合。
  • 最高一級罰鍰適用於違反基本要求或第 13 條與第 14 條:1,500 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總額的 2.5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
閱讀本節完整內容

CRA 分階段適用。公告機構相關規定與通報義務都已開始適用:

  • 2024 年 11 月 20 日:刊登於歐盟官方公報
  • 2024 年 12 月 10 日:生效
  • 2025 年 10 月 29 日: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2025 年 7 月 29 日通過)刊登於公報;自刊登之日後第 20 日起生效
  • 2026 年 6 月 11 日:公告機構相關規定(第 IV 章)已自此日起適用
  • 2026 年 9 月 11 日: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已自此日起適用,ENISA 的單一通報平台也自此日起開始運作
  • 2027 年 12 月 11 日:其餘規定,包括基本要求與 CE 標誌,自此日起適用
  • 2028 年 6 月 11 日:依其他歐盟產品法規核發、涉及資安的歐盟型式檢驗證書與核准決定,在此日前仍然有效,除非提前到期或該法規另有規定

2027 年 12 月 11 日前投入市場的產品,只有在該日起經實質修改時,才需要符合 CRA 的要求;但第 14 條的通報義務已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於這些產品。依不具拘束力的藍色指南與執委會常見問題,就硬體而言,投入市場是以每一件產品計算;因此,舊型號中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投入市場的每一件新產品,都必須符合規定。

行政罰鍰有三級上限,每一級為固定金額或前一會計年度全球年營業總額的一定比例。違反基本要求,或違反第 13 條與第 14 條規定的義務,罰鍰最高可達 1,500 萬歐元或 2.5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

違反其他列舉的義務,包括與符合性聲明書、CE 標誌及符合性評鑑相關的義務,以及進口商與經銷商的義務,罰鍰最高可達 1,000 萬歐元或 2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向公告機構或市場監督機關提供不正確、不完整或誤導性的資訊,罰鍰最高可達 500 萬歐元或 1 %,以兩者較高者為準。開源軟體管理者不會被處以行政罰鍰。

來源:CRA 第 64 條;CRA 第 69 條;CRA 第 71 條;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歐盟執委會 CRA 通報網頁;2022 年藍色指南第 2.2 節(不具拘束力);歐盟執委會常見問題(不具拘束力)

9.EN 40000(草案)

EN 40000 是正為 CRA 制定中的歐洲標準系列,每一部分都仍是草案:

  • EN 40000-1-1 草案:資安詞彙
  • EN 40000-1-2 草案:原則、產品風險管理與生命週期活動
  • EN 40000-1-3 草案:弱點處理

CEN/CLC/JTC 13 依標準化請求 M/606 擬定這些草案;M/606 也要求制定通用安全要求與特定產品標準。此系列仍在草擬中,其章節編號可能變動。

您無法依草案取得認證,草案也不提供符合性推定。依第 27(1) 條,只有已在歐盟官方公報刊登編號的調和標準才能提供符合性推定;因此,即使某一部分已定稿,在其編號刊登於公報之前,也不提供符合性推定。

草案尚未定稿,不影響附件 I 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合規矩陣標示草案在何處處理各項義務。

來源:CRA 第 27(1) 條;CRA 第 71(2) 條;EN 40000-1-1 草案、EN 40000-1-2 草案、EN 40000-1-3 草案(CEN/CLC/JTC 13);CEN、CENELEC 與 ETSI 針對 M/604 與 M/606 的工作計畫(V1,2025 年 4 月 2 日)

10.接下來該做什麼

先從已經適用的義務著手。若您的產品在適用範圍內,通報義務已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因此請做好準備,確保能在知悉任一種應通報情形後 24 小時內提交早期預警(見第 6 節)。

這些工具在您的瀏覽器中執行,提供的是可能結果,而非判定:

Compass 是免費的中小企業引導式評估,另涵蓋組織成熟度與通報準備度。免費試用 Compass

來源:CRA 第 14 條;CRA 第 71(2) 條

適用範圍檢核

開啟完整頁面

以下列出所有問題與結果。請從第 1 題開始,點選您的答案旁邊的連結繼續。

  1. 它是軟體,或是會儲存、處理或傳送資料的裝置或零組件嗎?

    例子與法條

    例如手機 App、電腦程式、韌體、智慧插座、筆電或晶片。單獨供應的零組件也算,例如感測器或軟體程式庫。如果大家只在網路上使用它,例如網站或網頁應用程式,請回答「是」,下一題會再釐清。

    法規用語:「具數位元素之產品」、「硬體」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5) 條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2. 它是實體裝置,或是使用者會下載、安裝到自己裝置上的軟體,而不只是在網頁瀏覽器裡使用嗎?

    例子與法條

    手機 App、電腦軟體、韌體和瀏覽器擴充功能都屬於「是」。用網頁技術開發、但提供給使用者在自己裝置上執行的 App 也一樣。如果使用者只透過網路使用它,例如用瀏覽器開啟的網站或網頁應用程式,而且您沒有提供任何在他們裝置上執行的程式,請回答「否」。這是依據歐盟執委會的指引,該指引不具法律拘束力。

    法規用語:「在使用者的電子資訊系統上執行」(執委會指引用語)

    來源:CRA 第 3(1) 條;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3. 是否有某個裝置或 App 需要這項線上服務,才能使用它的某項功能?而且這項服務是由該裝置或 App 的製造商自行開發,或委託別人為它開發的嗎?

    僅在第 2 題回答「否」時作答。

    例子與法條

    例如智慧家庭裝置製造商提供的雲端服務,讓使用者可以遠端控制裝置;或是製造商自行開發、自家手機 App 要靠它取得資料的服務。沒有支援任何產品功能的網站不算。在製造商責任範圍以外開發的線上服務也不算:依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解讀,製造商只是取得授權使用的現成服務,就屬於這種情況。

    法規用語:「遠端資料處理」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2) 條;前言第 11 與 12 點;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4. 依您預定的用途,或依使用者可以預見的用法,它會直接或間接連接其他裝置或網路,來傳送或接收資料嗎?

    例子與法條

    連接方式可以是傳輸線、Wi-Fi 或藍牙等無線訊號,也可以是透過軟體建立的連結。透過其他東西連線也算,例如產品插在一台電腦上,再由電腦連線。「預定的用途」是指您在使用說明、行銷資料和技術文件中寫明的用途。「可以預見的用法」則涵蓋您沒有規劃、但依一般人的使用習慣,或依它與其他技術的互動,很可能發生的使用情形。

    法規用語:「預定用途」、「可合理預見之使用」、「直接或間接之邏輯或實體資料連線」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8) 至 3(10) 條、第 3(23) 條、第 3(24) 條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5. 它是否作為營業活動的一部分,提供到歐盟販售或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

    例子與法條

    本題問的是產品提供到哪裡,而不是您的公司設在哪裡。免費產品也可能算在內。CRA 的前言列出一些營業活動的跡象,例如技術支援的收費高於成本,或用其他方式從產品獲利。免費的開源軟體,只有在製造商藉此獲利時才算。

    法規用語:「在市場上供應」、「商業活動」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22) 條;前言第 15、16 與 18 點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6. 它是否屬於 CRA 排除在外的產品,例如醫療器材?

    查看完整清單

    以下就是完整清單。只有在您的產品完全符合其中一項時,才回答「是」:

    1. 受歐盟醫療器材規定(歐盟法規 (EU) 2017/745)或體外診斷醫療器材規定(歐盟法規 (EU) 2017/746)規範的產品。
    2. 受歐盟機動車輛及其拖車型式認證規定(歐盟法規 (EU) 2019/2144)規範的產品。
    3. 依歐盟民用航空規定(歐盟法規 (EU) 2018/1139)取得認證的產品。
    4. 屬於歐盟船舶設備規定(指令 2014/90/EU)範圍內的設備。
    5. 用來替換相同零件、並依照與原零件相同規格製造的備用零件。
    6. 僅為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而開發或修改的產品,或專門設計用來處理機密資訊的產品。
    7. 屬於歐盟二輪、三輪車輛及四輪車規定(歐盟法規 (EU) No 168/2013)範圍內的產品,由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排除。設計為可踩踏的 L1e 類車輛不在排除之列。

    依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解讀,第 2 項與第 7 項只有在零組件專為這些車輛設計時,才涵蓋該零組件。產品受其他歐盟法規規範,並不代表它就因此被排除。

    法規用語:「本規則不適用於……」

    來源:CRA 第 2(2) 至 2(7) 條;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第 1 條;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閱讀常見問題解答

您的結果

可能受 CRA 規範

針對遭主動利用之漏洞與嚴重事件的通報規定(第 14 條),已自 2026 年 9 月 11 日起適用;基本資安要求與 CE 標誌則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適用。

查詢它的級別

理由與出處

依您的回答,您的產品符合每一項條件,也沒有任何排除規定適用。產品某項功能所需的線上服務,如果由製造商自行開發或委託開發,也會作為產品的一部分一併適用。

法規用語:「具數位元素之產品」、「遠端資料處理」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1) 條、第 3(2) 條、第 71(2) 條

可能隨所服務的產品一併受規範

CRA 是否適用,取決於需要這項服務的裝置或 App,請針對該產品再檢核一次。

理由與出處

產品需要、且由其製造商自行開發或委託開發的線上服務,CRA 會把它當成該產品的一部分。所以這項服務跟著它所服務的產品走。請針對該產品再檢核一次:如果 CRA 可能適用於該產品,這項服務也一併適用。對這類服務的要求,不會延伸到製造商整體的網路與資訊系統。

法規用語:「遠端資料處理」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2) 條;前言第 11 點

可能不受 CRA 規範:不是 CRA 涵蓋的產品

依您的回答,它不是軟體,也不是會儲存、處理或傳送資料的裝置或零組件。

理由與出處

CRA 涵蓋軟體,以及會儲存、處理或傳送資料的裝置和零組件,也包括它們所需的線上服務;單獨供應的零組件同樣算在內。依您的回答,您的產品不屬於其中任何一種,因此可能不受 CRA 規範。

法規用語:「具數位元素之產品」、「硬體」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1) 條、第 3(5) 條

可能不受 CRA 規範:與產品無關的線上服務

如果您日後推出讓使用者下載或安裝的軟體,請再檢核一次。

理由與出處

依歐盟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解讀,使用者只透過網路使用的軟體,例如用瀏覽器開啟的網頁應用程式,單憑這一點並不屬於 CRA 涵蓋的產品。依您的回答,它也不是某個裝置或 App 所需、且由該產品製造商自行開發或委託開發的線上服務,因此可能不受 CRA 規範。如果您日後推出在使用者裝置上執行的軟體,例如 App 或瀏覽器擴充功能,請再檢核一次。

法規用語:「具數位元素之產品」、「遠端資料處理」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2) 條;前言第 12 點;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 與執委會常見問題(不具拘束力)

可能不受 CRA 規範:沒有資料連線

如果使用者可以預見地讓它連線(即使透過其他裝置),請再檢核一次。

理由與出處

CRA 只涵蓋預定用途包含直接或間接連接裝置或網路來傳送或接收資料的產品,或很可能被這樣使用的產品。依您的回答,您的產品並非如此,因此可能不受 CRA 規範。如果某種可以預見的用法會讓它連線,即使是透過其他東西,請再檢核一次。

法規用語:「預定用途」、「可合理預見之使用」、「直接或間接之邏輯或實體資料連線」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8) 至 3(10) 條、第 3(23) 條、第 3(24) 條

可能不受 CRA 規範:不是以營業活動提供到歐盟

如果您開始在歐盟供應它,或開始從中獲利,請再檢核一次。

理由與出處

CRA 涵蓋作為營業活動的一部分、提供到歐盟販售或使用的產品,不論收費或免費。依您的回答,您的產品並非如此。如果您開始在歐盟供應它,或開始從中獲利,請再檢核一次。

法規用語:「在市場上供應」、「商業活動」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22) 條;前言第 15、16 與 18 點

可能不受 CRA 規範:屬於排除項目

每一項排除規定都有您的產品必須完全符合的條件。

理由與出處

依您的回答,CRA 第 2 條或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中的某一項排除規定適用,因此您的產品可能不受 CRA 規範。每一項都有條件:航空產品必須已取得認證,備用零件必須與原零件相同並依相同規格製造,國家安全或國防產品則必須僅為該目的而開發或修改。

法規用語:「本規則不適用於……」

來源:CRA 第 2(2) 至 2(7) 條;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第 1 條

尚無法判斷

您在一題關鍵問題回答了「不確定」,因此檢核在此停止,不做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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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與出處

該題下方的說明,以及下方連結的常見問題解答,列出了可以對照的規定。

請展開您不確定的那一題下方的「例子與法條」,查看相關規定與依據。

您不確定的問題:它是軟體,或是會儲存、處理或傳送資料的裝置或零組件嗎?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5) 條

您不確定的問題:它是實體裝置,或是使用者會下載、安裝到自己裝置上的軟體,而不只是在網頁瀏覽器裡使用嗎?

來源:CRA 第 3(1) 條;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您不確定的問題:是否有某個裝置或 App 需要這項線上服務,才能使用它的某項功能?而且這項服務是由該裝置或 App 的製造商自行開發,或委託別人為它開發的嗎?

來源:CRA 第 3(1) 條、第 3(2) 條;前言第 11 與 12 點;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您不確定的問題:依您預定的用途,或依使用者可以預見的用法,它會直接或間接連接其他裝置或網路,來傳送或接收資料嗎?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8) 至 3(10) 條、第 3(23) 條、第 3(24) 條

您不確定的問題:它是否作為營業活動的一部分,提供到歐盟販售或使用(不論收費或免費)?

來源:CRA 第 2(1) 條、第 3(22) 條;前言第 15、16 與 18 點

您不確定的問題:它是否屬於 CRA 排除在外的產品,例如醫療器材?

來源:CRA 第 2(2) 至 2(7) 條;歐盟授權規則 (EU) 2025/1535 第 1 條;執委會指引 C(2026) 5252 final(不具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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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分級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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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選擇與產品核心功能相符的類別。

核心功能與模組

分級取決於產品的核心功能。產品只是內含防火牆,並不因此歸為重要級別 II。

執委會不具拘束力的指引指出,在決定產品的符合性評鑑途徑時,一項產品只有一個核心功能。同一份指引將同時單獨於市場上供應的模組,依其本身的核心功能分級;僅作為較大產品的一部分而供應的模組,則依該產品的核心功能分級。

歐盟執行規則 (EU) 2025/2392 提供各類別的官方技術說明。

重要級別 I:附件 III,19 類
  • 身分管理系統及特權存取管理軟體與硬體,包括身分驗證與存取控制讀取器,其中包括生物辨識讀取器

  • 獨立式與嵌入式瀏覽器

  • 搜尋、移除或隔離惡意軟體的軟體

  • 具虛擬私人網路(VPN)功能的具數位元素之產品

  • 安全資訊與事件管理(SIEM)系統

  • 公開金鑰基礎建設與數位憑證簽發軟體

  • 實體與虛擬網路介面

  • 路由器、用於連接網際網路的數據機,以及交換器

  • 具安全相關功能的微處理器

  • 具安全相關功能的微控制器

  • 具安全相關功能的特定應用積體電路(ASIC)與現場可程式化邏輯閘陣列(FPGA)

  • 智慧家庭通用型虛擬助理

  • 具安全功能的智慧家庭產品,包括智慧門鎖、監視攝影機、嬰兒監視系統與警報系統

  • 受指令 2009/48/EC 涵蓋、具有社交互動功能(例如說話或錄影)或具有位置追蹤功能的網際網路連網玩具

  • 穿戴或放置於人體上、具有健康監測(例如追蹤)用途,且不適用歐盟法規 (EU) 2017/745 或 (EU) 2017/746 的個人穿戴式產品,或預定由兒童使用且以兒童為對象的個人穿戴式產品

重要級別 II:附件 III,4 類
  • 支援作業系統及類似環境虛擬化執行的虛擬機管理程式與容器執行環境系統

  • 防火牆、入侵偵測與防禦系統

關鍵級別:附件 IV,3 類
  • 具安全盒(Security Box)的硬體裝置

  • 指令 (EU) 2019/944 第 2 條第 (23) 點所定義之智慧電表系統中的智慧電表閘道器,以及其他用於進階安全目的之裝置,包括用於安全密碼處理的裝置

  • 智慧卡或類似裝置,包括安全元件

一般級別:未列於附件 III 或 IV
  • 我的產品核心功能不屬於 26 個列名類別中的任何一類。

您的結果尚未選擇類別一般級別可自行評鑑重要級別 I須採用標準方可自評重要級別 II一律須第三方關鍵級別歐盟資安驗證或第三方

您的結果

尚未選擇類別

可能級別:一般級別

可自行評鑑

可依內部管制程序(模組 A)自行查核產品。也可以選擇第三方程序,或在有可用且適用的歐盟資安驗證機制時,採用該機制。

可能級別:重要級別 I

須採用標準方可自評

仍可自行評鑑,但前提是完整採用調和標準、共通規範或歐盟資安驗證機制;否則必須由第三方介入。

自由開源軟體

若您的產品是自由開源軟體,您也可以採用內部管制程序(模組 A),前提是您在將產品投入市場時公開其技術文件。

可能級別:重要級別 II

一律須第三方

即使完全符合調和標準,仍必須由第三方介入。

自由開源軟體

若您的產品是自由開源軟體,您也可以採用內部管制程序(模組 A),前提是您在將產品投入市場時公開其技術文件。

可能級別:關鍵級別

歐盟資安驗證或第三方

符合第 8(1) 條所定條件時,採用歐盟資安驗證機制;否則採用重要級別 II 產品適用的程序之一,因此關鍵級別產品的評鑑途徑絕不會比重要級別 II 寬鬆。

來源:CRA 第 32 條;附件 III 與 IV;歐盟執行規則 (EU) 2025/2392

不確定 CRA 是否適用於您的產品?請先使用適用範圍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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