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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草稿。在符合性評鑑證明您的產品符合附件 I 的基本要求之前,您不得出具聲明書。

附件 V 未要求編號。

1產品識別

批號或序號、軟體版本,或唯一識別產品所需的任何其他資訊。

2製造商與授權代表

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銷售產品的進口商,或對產品進行實質修改的進口商或經銷商,視為製造商。

製造商可以透過書面委任,指定一位設立於歐盟的授權代表,但不一定要這麼做。只有在您有授權代表時,才需填寫這兩欄。

3責任聲明

This 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is issued under the sole responsibility of the provider.

4聲明標的

請描述產品,使其可供追溯。本工具無法加入照片;適當時,請在您自己的副本中加入照片。

5符合性聲明

The object of the declaration described above i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relevant Union harmonisation legislation: Regulation (EU) 2024/2847 (OJ L, 2024/2847, 20.11.2024). The fulfilment of the applicable essential cybersecurity requirements set out in Annex I to that Regulation has been demonstrated.

若另一項歐盟法律也要求此產品出具歐盟符合性聲明書,一份聲明書即可涵蓋所有相關法律。請列出每一項法律及其公報刊登出處。

6標準、共通規範與驗證

只列出您實際採用的項目,並附完整的引用資料。EN 40000 的每一部分都仍是草案,因此沒有任何一部分可以在此列為調和標準。

請在此寫明您所依據的歐盟資安驗證證書。

7公告機構與評鑑程序
所採用的符合性評鑑程序

您產品的級別決定它可以採用哪些程序。產品分級查詢會列出各級別的評鑑途徑。

  • 無公告機構參與。

  • 首先由公告機構進行歐盟型式檢驗。

  • 有公告機構參與。

  • 在有可用且適用的機制時。請在第 6 項寫明該證書。

證書編號或其他識別資訊。

8補充資訊與簽署

簽署人所代表的公司。

使用草稿之前

  • 加入附件 VIII 針對您所採用的符合性評鑑程序所要求的要素。
  • 視情況更新本聲明書,並將其連同技術文件,在產品投入市場後至少 10 年內或支援期間內(以兩者較長者為準),保持可供市場監督機關取用。支援期間規劃工具

來源:CRA 第 28(2) 條;CRA 第 13(13) 條;CRA 附件 VIII

簡化聲明書與 CE 標誌

您可以隨產品提供完整聲明書的副本,或提供依附件 VI 所定格式的簡化歐盟符合性聲明書;後者必須載明完整聲明書的確切網址。本工具僅草擬完整聲明書。

來源:CRA 第 13(20) 條;CRA 附件 VI

在符合性評鑑證明產品符合規定後,請於產品投入市場前標示 CE 標誌。硬體須在產品上以清楚可見、易於辨讀且不可抹除的方式標示;若因產品性質而無法或不宜如此標示,則標示於包裝及本聲明書上。軟體則標示於本聲明書或其隨附網站上。採用模組 H 時,CE 標誌之後須加註公告機構的識別號碼。本工具不核發 CE 標誌或證書。

來源:CRA 第 13(12) 條;CRA 第 30 條

關於本工具

請依序填寫各欄位。標示為選填的欄位可以留空;其他欄位若留空,列印時會顯示為空白線。

製造商一經出具聲明書,即承擔產品符合規定的責任。

來源:CRA 第 13(12) 條;CRA 第 28(1) 與 (4) 條

聲明書以英文草擬。您必須依產品投入市場或在市場上提供之會員國的要求,以其所要求的語言提供聲明書。

來源:CRA 第 28(2) 條

本工具在您的瀏覽器中執行。您輸入的內容不會傳送到任何地方。您輸入的內容只會儲存在此瀏覽器中。

  1. 附件 V 第 1 項:名稱與型式,以及任何可唯一識別該具數位元素之產品的其他資訊

  2. 附件 V 第 2 項: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的名稱與地址

    來源:CRA 第 18(1) 條

  3. 附件 V 第 3 項:一項聲明,表明歐盟符合性聲明書係在提供者的全權責任下發布

  4. 附件 V 第 4 項:聲明標的(可供追溯的具數位元素之產品識別資訊,適當時得包含照片)

  5. 附件 V 第 5 項:一項聲明,表明上述聲明標的符合相關的歐盟調和法規

    來源:CRA 附件 V;CRA 第 28(1) 與 (3) 條

  6. 附件 V 第 6 項:所使用之任何相關調和標準,或據以聲明符合性之任何其他共通規範或資安驗證的引用資料

  7. 附件 V 第 7 項:適用時,公告機構的名稱與編號、所執行之符合性評鑑程序的說明,以及所核發證書的識別資訊

    來源:CRA 第 32 條;CRA 第 30(4) 條

  8. 附件 V 第 8 項:補充資訊:/代表簽署:/(簽發地點與日期):/(姓名、職稱)(簽名):